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2019年10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出台,规范了12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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