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必须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按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对确需选址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组织论证,依法申请规划调整。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要强化村庄规划引领,统筹村庄规划管理,加强村庄风貌管控,引领形成地方特色。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原则
2019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9〕267号),要求强化村庄规划引领,按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并且分区管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村庄规划审查要重点审查村庄建筑风貌、村庄管控边界。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村庄建设发展与城市化有机融合,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生态宜居的现代化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一)规划管控原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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