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具体详情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其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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