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8.3元,二档标准为16.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3.2元。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布的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近日,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公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了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增长基准线为8%,增长下线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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