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村庄宅基地管理进行了说明。符合条件的,批准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后,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减批标。在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上,《条例》提出禁止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一户村民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超过十二米。
禁止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在面积管理上,规定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并鼓励保留适当前庭后院,前庭后院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一、每户村民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
对于需要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审核。包含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均适用于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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