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26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9年6月6日
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衡政发〔2019〕7号
2019年6月6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第一章 总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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