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潢川县人民政府
潢政〔2019〕24号
2019年6月5日,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潢政〔2019〕24号)发布,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6月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标准,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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