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19〕19号
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附原文内容: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表示2019年上海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考虑了近年来上海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旨在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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