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分档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一、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从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通知》明确,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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