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同时,此次调整还扩大了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近日,安徽省总工会、人社厅、卫计委、安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高温津贴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不低于15元。此前该省高温津贴制度规定的发放范围仅为企业,此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纳入其中。新规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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