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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买卖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有无效吗

被告马某辩称,其可以退还陈某支付的50万元,但陈某也应支付相应的房租,现房屋有损坏,维修以及折旧费用。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马某亦将房屋及相关资料交给陈某。陈某便又找到马某,要求退还50万元购房款,多次协商均未果,遂诉至鼓楼区法院。据了解,马某和陈某都是城镇居民,2013年11月4日,马某与W村的王某某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马某付清房款后有权将此宅基地再行转让。

陈某了解后也想要购买该房屋,2017年10月13日,陈某与马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50万元转让费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并附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陈某拿到房后,想要整修房屋,但相关的建造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当今有不少人向往惬意的乡村生活,不少人产生了在农村购房置地的念头,但问题来了,农村宅基地真的能买卖吗?原告陈某认为,马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5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

后陈某才了解到该房屋属于农民宅基地,国家有规定禁止买卖该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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