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从去年以来的运行情况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出现的“非粮化”,特别是“非农化”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一方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2015年流入企业的农户承包地面积达到4600万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0.4%。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强调,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以上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强调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化。
2015年,中办发〔2014〕61号文件和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提出,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流入方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那么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怎么避免“非粮化”和“非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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