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区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根据《规定》,我区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区户口迁移政策,推动我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我区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规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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