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三、调整贴息方式
在原规定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础上,将具有农村户籍并在农村创业的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
5月24日,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整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申请条件、担保和贴息要求等事项,进一步规范管理贷款及贴息工作,持续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创业就业。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前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同时,明确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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