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同时提出,要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对以划拨、出让和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不同方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出了不同的转让前置要求。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据了解,《意见》从完善转让规则、完善出租管理、完善抵押机制和健全服务体制等多个方面,提出了16项政策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7月19日下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全面形成,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在转让层面,《意见》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在抵押方面,《意见》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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