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衡水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办公室,滨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衡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1.保障标准: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67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61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550元。衡民〔2018〕73号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50元/月,农村390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720元,农村51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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