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保险疾病和临床疾病差异较大,在法律中需要对“重大疾病”的依据进行明确。什么样的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告知?尤其考虑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无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认为,要对不适合结婚或者有可能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疾病进行界定限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2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代表易家祥说,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自己只查到2007年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如果疾病与婚姻家庭关系不大,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那么,对于婚前“重大疾病”,有啥界定新标准呢?
完整原文网址:https://www.tuliu.com/read-116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