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办法有关内容从其规定。其中分为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及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
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根据该《办法》,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
7月17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办法》提出现售商品房要求,对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办法》指出,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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