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村干部变动改变承包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实现农村土地改革的根本大法,再次修订,就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起了极大的作用。【分析】
但是,现实中,一些村干部干扰《农村土地承包法》深入实施的行为值得注意。年终,某村通过民主评议,调整了村委会主要领导和部分村民小组组长。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决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于某和部分村民小组组长这种貌似“公平”的行为,对已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调出的,已经经营了多年为提高地力、平整土地、换土施肥、打井修渠,把旱田改造成水田,把低产田变为高产田的农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严重违法的。
村委会主任于某和一些新就职的村民小组组长,考虑自家、亲属和一些其他添人进口家庭的利益,以“公平”为借口,召开村民会议,提出调整土地承包权,增减农户已承包多年的土地,与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重新起算三十年承包期。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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