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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有土地征收补偿费该如何处罚?(附案例分析)

一、如何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乙某,中共党员,某区木村村委会主任。

案例一:甲某,中共党员,某区金村党支部书记。【争议焦点】

2016年6月,金村部分土地被征收,甲某为政府土地征收工作组成员,利用协助政府清登、核准征收土地补偿项目之职权便利,通过伪造自己与村委会虚假土地租赁协议虚构土地征收补偿项目,骗取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200万元。2017年4月,某工程征收木村土地,乙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涉及补偿该村6名村民青苗补偿费15万元和补偿村集体土地补偿费350万元。实践中,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具有自治管理村集体事务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双重职能,此类人员非法占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何种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何种行为认定为贪污需要厘定,下面结合案例定性分析。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行为?何种行为构成贪污罪?何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年9月,两项资金共计365万元支付给村集体保管的账户后,乙某卷款欲外逃被依法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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