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一、调整内容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进城乡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荆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8〕4号)。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62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540元/月。荆政办文〔2018〕4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4860元/年,城市居民上调至6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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