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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电子商务的推广运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7号),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和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连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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