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3号)要求,现就我县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执行时间
临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标准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临漳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0元/月调整到62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660元/年调整到4100元/年。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0元/月调整到62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660元/年调整到41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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