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186号)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4月24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南顺府办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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