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个人或家庭购买公寓、商业、办公等各类商品房,持经房产部门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申请办理本地户籍登记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个人或单位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商业综合体招租运营,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及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长期租用或购买商业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需要调整、增加办公、服务等用房的,原则上应置换、购买、租赁库存非住宅商品房。子女可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就学政策。
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等7部门于近期联合下发《关于结合城市“双修”、完善公共服务供给做好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意见》,鼓励以置换、购买等方式消化非住宅商品房。购房面积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意见》提出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货币化安置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商品房。放宽购房落户和子女就学政策。
完整原文网址:https://www.tuliu.com/read-82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