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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自治区6000元/户,盟市、旗县2616元/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危房改造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加大对无自筹能力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力度,现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有一定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能力的四类重点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补助金额总和,不低于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的标准予以补助。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

补助标准分为资金补助标准、拆除重建补助标准、维修加固补助标准。内建村〔2018〕471号

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每户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盟市、旗县分别按照每户2616元的标准配套。C级危房维修加固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出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为重点补助对象。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扶贫办,包头市规划局:

对因无力自筹改造危房的四类重点对象,原则上由旗县政府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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