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他人经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农村集体承包地可流转经营权,建立登记颁证制度
农村集体承包地可流转经营,但承包期内不轻易释放调整信号。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亦对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作了修改: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草案有关“三权分置”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应当明晰“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以便于理解和操作。10月22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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