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同时,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胡可明表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表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三权分置”入法,有利于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激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继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10月22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后二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草案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可以分离。“三权分置”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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