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增加农业用地面积,国家提出保护开荒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出“谁开荒,谁收益”政策,鼓励农民适当开荒有种植条件的土地。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2018年底农村土地确权将全部完成,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土地将朝着精细化管理方向发展,全国的每一块土地都会有明确的权责属性,然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关心自己开荒的土地权属问题。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在最新修编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开荒土地规定如下: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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