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乡村民宿,是指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之外,经营主体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利用农村居民住宅、农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经整体设计、修缮或改造,或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以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为核心,有机融入民俗活动、农事体验、休闲度假、健身养老等业态的一种经营性场所。
为加强我市乡村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乡村民宿服务品质,助推全市全域旅游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三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 065-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坚持体系化推动。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注重与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衔接及与其他业态的融合互动,将乡村民宿纳入乡村规划,在规划体系引领管控下有序发展乡村民宿。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市乡村民宿以富民强村为发展目标,以系统化推进、特色化塑造、规范化管理、多元化经营、信息化融合为重点,打造“重个性、慢生活、深体验”的乡村旅游综合体,提升全市乡村旅游服务功能和服务品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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