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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注意!这四类纳税人可享受个税减征政策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山东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201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对四类纳税人可享受个税减征政策作了说明。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其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优惠如下: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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