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1、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为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上海市通过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后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失效,由《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代替。一、房屋回购
在上海,由于经济压力过大,房价高居不下,令购房族望而却步。2、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随后又发布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文件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两者针对经济适用房5年期限的回购、转让等内容进行了阐述。㈠、回购条件
经济适用房的出现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大家也急着想要了解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流程中的回购与转让是怎么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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