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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楼市调控再升级:全市行政区域实行限购!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1.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62号)。以下为通知全文: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3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8月6日,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扩大商品住房限购区域,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62号)。二、增加住房用地和商品住房供应量

沈政办发〔2018〕106号

一、扩大商品住房限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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