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新增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由法定情形的除外。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根据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2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将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作为重点,强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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