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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修订,承包权继承或将有大变动,一类人的土地将收回

但目前的农村承包权的继承制度,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现阶段国家大力推动农村农民进城落户的情况之下,在推动农民进城落户时,国家提出要保障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如果依照原有的土地承包权继承的相关规定,这部分农民朋友在进城落户之后,其子女将不能够在继续享受农村土地承包权,所以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在实际土地承包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土地承包权继承之后,导致许多农村的土地都被拥有承包权的家庭成员继承,由此就导致许多新的农民并没有获得土地承包权,也导致了土地分配的不公平,所以未来国家必然会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进行调整和改革,保障土地权益的公平性!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承包权属于农民朋友所有,同时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开展,将会赋予农民朋友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并且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明确的细分,在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之上,放开农村土地经营权,促使土地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而关于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仅仅是局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并且只能是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家庭户口成员才能够进行继承!”在这里并没有明确阶段拥有土地承包权继承权益的人是否必要拥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近日国家正在审议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结合现阶段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将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时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且逐步进行完善,有效解决当前农民朋友面临的人地矛盾,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可持续化使用,而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中,国家也明确提出了要重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目前国家对于新的农民也建立了一定的分配制度,在旧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依法预留的俄激动了、通过依法开垦的土地、承包法依法、自愿交回的推可以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同时由于在土地的实际使用过程中,许多农村家庭出现整户消户的情况,比如老人与子女没有在同一户口,老人去世后导致户口注销,或者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导致家庭户口注销等,其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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