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危住房翻改建规划审批及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审批委托的批复》(厦府〔2014〕19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依照本办法认真贯彻实施。2018年2月2日
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厦门同安区政府印发了关于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 则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其中新建、扩建住宅的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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