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太湖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日前,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版《太湖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等方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15﹞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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