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审批,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全面开展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自查,对于超出有关规定范围划定的要立即整改。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安排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安排指标。”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为引领,打造一批标杆企业,构建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走出一条富有新时代浙江特色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子。如涉及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规进行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意见》明确,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到后年底出栏量达到1400万头,自给率达到70%以上
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场(空栏场),鼓励其及时补栏;对因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而暂时停产的规模猪场,督促加快整改,尽快恢复生猪养殖。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到2021年底,力争全省生猪出栏量达到1400万头(比当前增加540万头),生猪自给率达到70%以上,培育30个左右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猪场(养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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