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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拟不超过2年

建立监管系统,强化临时用地审批、复垦信息备案,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严格临时用地的认定,准确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

征求意见稿还落实了临时用地审批职责和监管责任。针对地方在临时用地管理中面临的范围不统一、期限不一致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以“可恢复”为界定标准,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抢险救灾类临时用地等的具体范围。临时用地期满复垦,应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2019年8月,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压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责任,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确需超过两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良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后复垦措施和审批监管责任等,表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拟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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