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近年来,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用地范围不明确、重审批轻监管、重使用轻恢复等问题,影响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8月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后复垦措施和审批监管责任等。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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