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2006年的《管理办法》中,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只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公里建设标准这一个职责。也就是说,《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道的建设主体,解决了村道建设无据可依的问题。
通过比较新旧两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可以发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几乎在每个条款上都做了不同程度的完善。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最新一版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这一版《管理办法》是对2006年版本进行的一次修订。同时,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管理办法》还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路基和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建设,并获得报酬,让群众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让群众的劳动成果得到更好的保护。首先,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主体方面,本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细化了在资金保障、扶持发展等方面的职责。不仅如此,新版《管理办法》还提出,要按照“县道县建、乡村道乡建”的原则,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道建设的责任。《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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