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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名称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险种类别意外伤害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凡煤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
缴费方式趸缴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煤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
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未经煤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六、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非因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十四、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十五、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以上一至七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计算,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费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释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按照有关法规或煤气公司规定使用经煤气公司安装或经煤气公司认可安装的民用燃气设备时引起火灾、爆炸及燃气泄漏等意外伤害事故。
民用燃气用户:指下列两类人员
(一)投保本保险的民用燃气注册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
(二)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注册使用人居室内的其他人员。
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治疗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诊疗、注射、补液、放射、以及非手术用输血和输氧等7项费用。
检查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等4项费用。
手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输血和输氧等5项费用。
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手续费:指每张保单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与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之和。
未满期保险费:按保险费乘本合同未经过月数除以12计算,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本保险每份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急救医疗保险金额
1元50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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