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王先生,30岁,公务员,月均收入3000元
年缴保费:4510元
客户需求:通过购买保险分散未来的风险,维护家人的生活品质,获取丰富保障;生命、重疾、养老保障长及一生,终身可享受保额分红 产品特色 祥云送福 健康长寿
瑞气盈门 养老无忧
一诺千金 终身守护
生生不息 代代相传
产品基本信息 主 险——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 终身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30年交
附加险——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同主险)
被保险人年龄:不含可选责任:出生满30天-53周岁
含可选责任:出生满30天-46周岁
交费期间:5年、10年、20年、30年交(可选责任无此项)
保单利益 主险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投保一年内因疾病:18周岁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18岁后,基本保额×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
※ 因意外或投保一年后因疾病:18周岁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价;18周岁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费豁免: 投保人于18-60周岁间因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养老年金转换: 保单满10年且被保险人满60岁,保单现金价值可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附加险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重疾保险金:
投保一年内因非意外导致重疾,实际交纳的附加险保险费的1.1倍,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因意外导致重疾或投保一年后患重疾,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主附险同时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周岁前返还附加险保费。
保费豁免: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附加险保费。
可选责任:
癌症特别关爱金:投保一年后,患癌症的,在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50%作为癌症特别关爱金
案例演示 王先生,30岁,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年收入约6万元。近期他感觉生活成本、医药费涨幅过大,出于责任感,他想通过购买保险分散未来的风险,维护家人的生活品质。根据他的需求及交费能力,新华保险最新问世的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含可选责任) 最为适合。该计划交费低、保障高;分期投入即可获取丰富保障;生命、重疾、养老保障长及一生,终身可享受保额分红;既涵盖35种重疾,又有癌症关爱,一经确诊,即可立即全额给付。
产品 | 基本保额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年交保费 |
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 10万元 | 终身 | 20年 | 3050元 |
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10万元 | 终身 | 20年 | 1460元 |
共计 | 4510元(376元/月)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⑵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⑶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⑷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⑸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风险提示 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养老年金转换、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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