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指导、(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
拘留所。(六)指导、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泰安市看守所、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看守所。
(七)负责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
(八)负责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承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的研究、建设。(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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