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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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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督员服务管理

适时组织监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了解监督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情况,人事代表工委共同负责监督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必要时予以调整。(二)市人大常委会对违反本办法纪律要求的监督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因代表资格发生变化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予以调整。(三)监督员的任期原则上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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