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督员服务管理
适时组织监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了解监督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情况,人事代表工委共同负责监督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必要时予以调整。(二)市人大常委会对违反本办法纪律要求的监督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因代表资格发生变化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予以调整。(三)监督员的任期原则上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温馨提醒:文中观点来源网络,随岁月变迁,准确性,仅供参考!取消收录、等问题,请联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