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规的情况;反映中央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中央财政管理的相关建议。
(五)监督检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办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有关试点资金的支付审核、(三)实施中央财政支出监管。有关单位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补助资金)的事前审核等事项;监督检查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中央驻津二级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和财务监管工作。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支付审核。
(六)监督检查驻津中央级金融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情况。
(七)承办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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