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黄某、刘某几次向房管局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该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以没有提交他项权证书为由不予办理。基本案情
黄某、刘某认为约定违约,抵押行为无效,提起民事诉讼。一定需要有他项权证书吗?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免除了黄某、刘某的抵押担保责任。下面我们就来以案说法,看看这个问题究竟该怎么解决。2003年6月10日,黄某、刘某以房产证作抵押为尹某向山西省朔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朔州市房产管理局(下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管局为信用社出具了他项权证书。房屋在抵押之后可以注销登记吗?判决生效后,黄某、刘某要求信用社配合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信用社以尹某的债务未清偿为由不予配合。
2007年11月,信用社与尹某在未经黄某、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约定展期还款。怎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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