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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附申报、认定及扶持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穗埔农林规字〔2018〕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及扶持。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黄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及扶持。第四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认定。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我区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目录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6〕88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工商联〔2015〕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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