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余政办〔2018〕105号
不符合“一户一宅”等登记发证条件的,不予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无法提供建房审批手续的,必须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杭州余杭区政府印发了关于《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年9月3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不动产确权登记前,应由各镇(街道)组织统一开展清查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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