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划拨土地是集体对土地的划拨权,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一、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经国家规定的范围
那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经国家规定的范围是什么?
完整原文网址:https://www.tuliu.com/read-107127.html